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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升高教公共性:透過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輔導原住民學生成效
提升高教公共性:透過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輔導原住民學生成效
說明:
一、依據本部113年11月19日臺教綜(六)字第1132101305號函、113年12月2日臺教綜(六)字第1132101386號函及114年3月原資中心計畫核定公文辦理(諒達)。
二、本案原資中心計畫經費支用,應依「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」及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辦理,說明如下:
(一)各校不得運用原資中心計畫經費進用之專責人員,兼辦與輔導原住民學生生活及學業無關之業務。
(二)原資中心計畫核定經費(包含本部補助款及學校自籌款)均應專款專用於推動原資中心計畫,不得挪用辦理其他業務。
三、請各校務必落實原資中心計畫經費支用規定,依上開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15點之規定,支用經費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、虛報浮報情事、違反法令者,本部除得要求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外,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助1年至5年;各校應加強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,本部並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。
四、另為通盤瞭解本年獲本部補助專任人力達3人以上之學校(清單如附件1)業務分工情形,請上開學校填妥附件2之調查表並核章後(請陳核至校長層級),於本年10月9日(星期四)前,以電子郵件回傳本部承辦人。
五、本文副知各區區域原資中心,請加強宣導並協助夥伴學校落實相關經費支用規定,以及提供諮詢與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