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科技大學環境安全中心設置辦法

【 核定本 】
98年9月7日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
105年12月26日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
113年9月2日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
115年6月8日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

為推廣本校環境保護與品質,防止實驗(習)室、實習工廠、研究室等工作場所作業之意外災害,並維護本校教職員生的安全與健康,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,設置「中華科技大學環境安全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
本中心編制如下:
  • 一、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各項事務。
  • 二、本中心下設置環境安全組,組長由中心主任指定,校長聘任,負責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業務推動。
  • 三、環境安全組下設職員若干人,負責規劃、推動及辦理本中心相關之業務。
第三條
本中心執掌如下:
  • 一、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下列事項:
    • (一) 釐定職業災害性防治計劃、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。
    • (二) 規劃、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。
    • (三) 規劃、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。
    • (四) 指導、監督安全衛生設施之巡視、定期檢查、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。
    • (五) 規劃、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    • (六)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、實施健康管理。
    • (七)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、辦理職業災害統計。
    • (八) 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。
    • (九)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。
  • 二、災害緊急應變能力。
  • 三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、廢(污)水管理、空氣污染防制、噪音管制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管理。
  • 四、實驗場所處理廢液及化學廢棄物品等相關污染物品之預防、監測及管制等督導。
  • 五、實驗場所工作環境之影響評估及督導。
  • 六、校園環境品質提升計畫之規劃及督導。
  • 七、其他環境安全衛生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督導。
第四條

本中心得置環境安全衛生顧問若干人,由校長聘請校外產、官、學、研的專家學者擔任。

第五條

本中心得依不同業務需求,訂定各作業管制辦法。

第六條

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發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