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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中華科技大學 航空機械系
系友會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系友會通過


第一章 總 則

一、本會定名為「中華科技大學航空機械系系友會」以下簡稱本會。

二、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, 宏揚母校精神, 增進系友間之團結,及意見之交換, 學術與產業之互動,以協助本系及系友事業之發展為宗旨。

三、本會會址設於新竹校區航空機械系系友會辦公室。

第二章 會 務

四、本會會務如下
1.設立本會網站及電子信箱,提供系友最快速的聯絡管道。
2.編印系友手冊及通訊錄,舉辦學術講座及各項聯誼活動。
3.推薦系友就業,協助深造,發展事業,急難救助。
4.本系系友優良事蹟獎助表揚推薦及傑出校友表揚。
5.獎勵本會會員子女就讀本系。
6.辦理本系清寒優秀同學獎學金助學貸款。
7.協助母系推廣系務。
8.系友婚喪喜慶之協助。

第三章 會 員

五、凡本校航空機械系、所(飛機系統工程研究所碩士班/碩士在職專班)畢業或肄業之校友,均為本會會員。

六、凡認同本系之社會人士或友人,得申請為本會榮譽會員,唯須受推薦並辦理入會手續及繳交會費才享有本會權利義務。

七、本系教師得為本會顧問及榮譽會員。

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

八、會員權利
1.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2.提案權與表決權。
3.得享受系友會各項權益。

九、會員義務
1.參加年會大會及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2.擔任本會所推請之職務。
3.繳納會費。

第五章 組 織

十、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監事會代行職權。

十一、由每年改選之理監事組成理監事會。

十二、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予連任,由各班或大會上所推薦之候選人中選出,至少產生理事4 人,監事2 人,候補理事2 人,候補監事1 人。理、監事皆為無給職。

十三、理監事會設會長一人,負責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;設副會長一人兼總幹事,其餘四人分別為活動組、財務組、會員組及發展組組長,承會長指導,推動會務。本會另置執行秘書處,負責本會事務,其人員由學系行政人員或系學會同學兼任之。

十四、本會設各屆(以入學年度為準)代表兼聯絡人(每屆以一至三人為原則),負責各屆會員之聯絡事宜。

十五、本會得聘本系系主任,退休師長及卸任會長,或對本會有重大頁獻者為本會顧問。

第六章 職 權

十六、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
1.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2.審議理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3.有關財務之審議。
4.其他有關推展會務決議事項。

十七、理事會之職權
1.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2.召集會員大會。
3.審議有關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。
4.決定經費預算及各項活動事宜。
5.推薦傑出校友人選及評定優良校友獎勵事項。

十八、監事會之職權
1.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。
2.稽查本會會務之推行。
3.監察會員履行義務。

十九、會長之職權
1.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。
2.召集理事會。
3.執行有關決議事項。

廿、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 與本校校慶(五月二十日)同一日或校慶前之星期六舉行,必要時得由理事會之決議召開臨時大會。

廿一、本會理監事會,每季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由會長通知臨時集會。

第七章 附 則

廿二、本會經費來源
1.會員/非會員捐款。
2.會費收入。
3.其它收入。

廿三、經費運用及稅捐優惠
本會經配合學校會計規定,設置本會專款專帳。本會專款之存提,依學校會計制度辦理。對於本會之每筆捐款收入,得由學校開立「捐贈證明」,送交捐款人,以茲證明,並且便利其扣折稅捐之用。

廿四、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大會提議修改之。

廿五、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